国移动电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移动电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项工作,明确委员会内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移动电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由内燃发电设备行业科研、生产、使用、销售、教学、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业务指导,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内燃发电设备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把关和技术咨询机构。本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包括柴油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组、自动化发电机组、低噪声发电机组、船用发电机组、汽车电站、挂车电站在内的各种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产品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跟踪ISOIEC等国际先进标准化组织有关内燃发电设备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动态,研究并提出我国内燃发电设备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我国内燃发电设备行业标准化发展方向和技术措施建议。

第六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产品标准的技术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七条  根据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产品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我国内燃发电设备专业技术标准体系。遵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提出制、修订内燃发电设备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计划,组织开展本专业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十条  跟踪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的工作动态,及时转化国际先进标准化组织有关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产品的出版物,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内燃发电设备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开展与有关行业协会的合作,促进贸易,开展技术壁垒及反倾销的标准化服务。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标准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本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移动电站标准化技术员会的组成以科研、生产、使用、销售、教学、检验和标准化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本领域的各方人员或单位参加。本技术委员会中,企业单位成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应不少于25名,总数应当为单数;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不多于5名;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不多于5名;原则上,同一单位担任委员人数不应多于2名。根据工作需要,本技术委员会可聘请不超过5名本行业知名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内燃发电设备行业科研、生产、使用、销售、教学、检验等方面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专家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审查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顾问由本技术委员会聘任,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按照主任委员安排,完成赋予的工作任务;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并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委员会和秘书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顾问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并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一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次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不能完成相关工作及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由秘书处报请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后可予以解聘。同时,按规定程序聘任新的委员。本技术委员设有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单位自荐,技术委员会聘任。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编写、标准的报批等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顾问实行动态聘任。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聘任和解聘,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调审核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

技术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向全体委员报告全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所在单位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委员有义务督促所在单位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主任委员单位: 4000/每年;

副主任委员单位:3000 /每年;

委员单位:2000/每年;

通讯成员单位:1000/每年。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委员交纳的会费;

3.通讯成员信息、资料费;

4.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单位的资助等。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原则如下: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3.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适当奖励;

5.秘书处为完成技术委员会工作所需的有关办公费用;

6. 条件允许,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第三十五条  委员参加技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为全国移动电站标准化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