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工作条例

(第六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al Appli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Internal Combustion 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 Branch(缩写为CPG/CEEI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内燃发电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制造、经营、科研、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和谐、诚信、创新、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要求搞好内燃发电设备的行业管理,为振兴和发展我国内燃发电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的分支机构,在中电协的领导下,按照中电协的委托和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兰州市。秘书处依托单位为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4号,邮政编码:73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协调发展;

(三)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介质量可信产品,培育、推荐名牌产品;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组织技术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等信息。组织开展行业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十二)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渠道;

(十四)协助中电协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交流会;

(十五)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十六)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七)维护产业安全,受政府和中电协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十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中电协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分会受中电协委托接纳会员,按专业参加本分会的活动。入会的会员均为中电协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从事内燃发电产品及其相关零配件、原材料生产、制造、服务以及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经营、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经分会秘书处、分会理事会审核后报中电协,批准后即成为中电协会员。

会员单位的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便于沟通和联络,中外合资企业可由中方代表与本分会联系,并代表该企业;外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指定通中文的人士作为其代表与本分会保持联系。

第九条 申请入会单位应填写中电协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简介(单位的宣传图册或盖有公章的简介等)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等资料一并邮寄至本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分会理事会批准。分会秘书处将一份“入会申请表”上报中电协备案,由中电协颁发统一印刷、编号的会员证书。会籍自中电协批准通过之日算起,拥有会籍后根据分会文件通知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平等的中电协和本分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对本分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免费获得本分会发行的刊物(《移动电源与车辆》(季刊)、《内燃发电信息》(双月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XXXX年年鉴》(年刊)等)、技术经济资料及其他信息,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六)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中电协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中电协和本分会决议,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中电协和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收缴标准为: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和正副理事长单位每年均为6000

(四)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由分会报中电协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若届内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积极参加内发分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和对内发分会毫无贡献的,内发分会秘书处按自动退回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上报中电协给予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20%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分会组织机构设置;

(五)在中电协规定范围内确定收取会费的标准;

(六)决定罢免不遵守内发分会规章制度会员单位;

(七)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即为本分会理事。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各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理事的变更

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五)推举名誉理事长,聘用顾问;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内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核通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受中电协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一审查经费收支情况

十二决定本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十三理事应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每年一次的理事会议,凡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所在单位按要求提交统计报表;

(八)所选单位需来自理事单位。

以上(六)至(八)项不适用于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行业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本工作条例,热爱协会工作,愿为协会多做贡献;

(四)会龄原则上不短于一年;若积极支持内发分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破格选为理事;

(五) 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按要求提交统计报表;

(七)连续2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和不提交统计报表的当选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总会员数量的25%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分管或理事长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亦可不设)、秘书1人及工作人员(可兼职)组成。秘书长原则上为内发分会依托单位指定人选。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内部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内部设置、撤销、合并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秘书处内部设立机构的建议;

(六)负责分会财务管理;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若内发分会理事会成员在内发分会毫无作为,且在届期内不积极参加内发分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常年无法完成内发分会下达的工作任务,无法承担理事会成员职责的理事会成员,可向分会理事会提出申请降级,理事会同意后作会员处理。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方面不想再担任内发分会理事会成员,可向内发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中电协批准后,方可退出理事会或退会。

若秘书长不作为,或因个人原因,或内发分会依托单位岗位设置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秘书长一职时,由内发分会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至内发分会秘书处方可更换人选,并上报中电协批准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国内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按中电协规定,本分会会费由中电协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分会目的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刊物、信息、资料、书报等费用;

(三)分会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受中电协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中电协审查同意,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内,报中电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审查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电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经中电协理事会通过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中电协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910X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电协核准之日起生效。